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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赣州庆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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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对赣州庆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庆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汪富强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贡建罚定字〔2019〕3号

主要违法事实
存在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对接缴纳罚没款事宜,并按期缴款。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决定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