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水利局 > 政策文件

章贡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保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有效地执行水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水政水资源、河道管理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水政监察队伍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水政水资源机构和受委托的水政监察队伍及其他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将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责任股室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责任范围: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江、河、湖泊、水库作出的重要管理决定;

  (三)水行政许可审批;

  (四)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监督管理;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

  (六)水行政复议;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制接受人大、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水资源机构和受委托的水政监察队伍只能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依法进行执法活动。在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水资源机构和受委托的水政监察队伍的负责人对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涉及部门业务范围的执法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机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水政监察大队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是集监督检查、依法执法、依法收费为一体的专职执法队伍。大队长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和执法责任是: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水电设施,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解水事纠纷;征收水行政规费、查处拒缴水行政规费的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十一条 水政水资源机构的执法标准:

  (一)全面、准确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职权;

  (三)行政管理措施过硬有效,检查、监督和督查及时得力;

  (四)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廉洁奉公、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大队执法标准:

  (一)全面、准确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及时纠正水事违章行为;

  (三)适用法律和处罚定性准确,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案件,执法文书规范;

  第十三条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标准:

  (一)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职权;

  (二)行政管理措施过硬有效,检查、监督和督查及时得力;

  (三)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廉洁奉公、文明服务。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机构与水政水资源机构及水政监察队伍实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实行案件移交制度,明确责任。日常行政管理、监督由具体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因监督管理发生的责任由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承担。发生水事违法行为后,相关管理机构应及时书面移交水政水资源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处理,执法活动由水政水资源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开展。

  第十五条 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活动内部分级监督机制。

  水政水资源机构的执法活动,由行使法制督察权的领导进行监督。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及执法活动由分管局长和行使法制督察权的领导进行监督。水政水资源机构按照本规定,对水政监察大队的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