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级河长,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河长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区河长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镇(街道)河长承办。
二、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一)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级河长,河流所经有关的河长,相关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区河长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三)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河长确定,由区河长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区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及镇(街道)河长承办。
三、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区河长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联络人。
(二)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三)会议由区河长办公室或区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河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确定。
(四)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区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分别落实。
四、区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一)区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区河长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二)会议由区河长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讨论研究事项:通报区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区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区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四)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区河长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或经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五)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