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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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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5年。
区府办字〔202126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贡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章贡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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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确保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源污染,保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章贡区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两种,主要为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所使用的水源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水源地执行《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为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防止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划定水源防护区。

(一)地表水水源防护区范围:取水口为起算点,上游50米,下游30,陆域纵深30的区域。

(二)地下水水源防护区范围:以取水井的半径外延30

第四条  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各镇政府在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和破坏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章贡生态环境局和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第五条  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增强公众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镇负责成立镇级供水服务公司或依托现有农业农村服务公司,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定期进行水源地巡查和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制定镇域《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报章贡生态环境局审批;在水源防护区设立界标、警示牌、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

(二)章贡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环境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规划,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区水利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配置水资源,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

(四)区财政负责农村水源地保护的经费保障

(五)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专项工作。

(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内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和农膜的使用。

(七)区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

(八)市林业局章贡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内的水源涵养、湿地和相关植被监督管理和林木病虫害污染防治工作

(九)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破坏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

(十一)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文广新旅局、区教体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河(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对村民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作出约定,落实保护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村水源保护

第十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应设置明显的界标交通警示牌和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界标、警示牌和保护标志。在地理边界设立界标,用于标识水源地范围,并起到警示作用。界标的设置要求参照HJ/T433-2008交通警示牌分为道路警示牌和航道警示牌,用于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交通警示牌的设置要求参照HJ/T433-2008在防护区的沿途设置醒目的水源防护区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陂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防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

(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三)堆放医疗垃圾;

(四)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五)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清洗器械;

(六)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或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污水;

(七)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八)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  确定为应急饮用水水源或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及有关流域、区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和破坏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章贡生态环境局和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农村饮用水水源所在镇政府应当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章贡生态环境局应至少每五年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一次调查评估,筛选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向区政府和所在镇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镇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保障供水安全,并立即报告章贡生态环境局,由章贡生态环境局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出现重大污染事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马上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各镇会同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治理规划后分步实施治理。

第十八条  章贡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办法2021730实施,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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