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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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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市、区有关“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贯彻落实农业农村、粮食流通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全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拟订粮食流通、粮食地方质量及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农业、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实施全区种植业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生产技术服务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管理外来农业物种。

(十二)管理全区粮食储备,负责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承担全区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具体工作。拟订区级储备粮的规划和总量计划。负责政策性粮食供应与管理。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拟订全区粮食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管理的粮食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三)拟订农业农村、粮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以及农业、粮食科技人才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粮食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区农业招商引资和开放型农业工作。承办相关农业、粮食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粮食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粮食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粮食援外项目。

(十五)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农林水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