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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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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大棚房”?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图片为:工商业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餐饮等非农设施

2. “大棚房”问题有哪些类型?该如何整治?

“大棚房”问题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这一类问题是改变了农业设施的性质、用途,与农业完全无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整治整改的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用做住宅的,这类问题也是明显改变了土地性质、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决拆除,并尽快复耕到位,恢复农业大棚的耕种条件;三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修建的涉农设施。这类设施总体上确实是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确实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比如农产品的保鲜冷库,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但其中有的设施明显超过发展需要,对于这些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未超标的可以保留,但是手续不全的,要抓紧规范补办相关手续。对于严重超标的,必须整治整改到位第四是农业看护房的建设面积超标。对于确实用于农业生产,且农民自己居住的,要按实际情况逐步规范和恢复;第五是部分地方还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是有一些很特殊的因素造成的,比如宁夏生态扶贫搬迁、新疆屯垦戍边等,这一类问题都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并且确实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图片为:拆除违法法规非农设施

3.“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问题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功能,发展农业生产。

 

片为:铲除非农设施及硬化地面,恢复耕地农业生产功能

4.耕地与基本农田的区别是什么?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即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5.什么是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6.什么是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7.什么是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8.设施农业用地该如何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9.哪些设施必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10.怎样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11. 用地协议如何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12.如何加强设施农用地长效监管?

  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