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粮发〔2021〕8 号),现就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且继续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所在地受理机构申报备案。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在登记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所在地受理机构申报备案。
(三)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选择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机构进行备案,应当向每个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机构进行该地的收购事项报告。
(四)粮食收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
2.仓库、仓容等仓储设施发生变化的;
3.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五)办理方式: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赣服通)或章贡区办证大厅(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三楼综合窗口)受理备案(变更)。
(六)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开始时向收购地的受理机构口头报告,并且每5天一次向受理机构书面报告《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表》,直至收购结束停止报告。
附件: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咨询电话:区农业农村局:8199783
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7305811
章贡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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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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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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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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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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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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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及国有控股□ 民营□ 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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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基本 信息 |
仓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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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无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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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性质 |
自有□ 租用□ |
有效稻谷仓容(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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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化验设备(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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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备(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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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输送设备(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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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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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质量 检验员(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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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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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信息 变更 |
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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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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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1.本表所填写信息属实。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法人代表人: 备案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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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意见 |
备案机关 |
(备案章)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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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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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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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两份,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备案企业各执一份。
2.备案编号编写规则为:赣+6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备案顺序码,顺序码从0001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