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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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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产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郭飞能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农(农药)罚〔2018〕8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18年4月18日根据市级交叉检查三组反馈的线索,本机关逐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粉唑·嘧菌酯”农药产品临时登记证过期,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18年4月18日,对郭飞能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从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采集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相互印证郭飞能是“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而证明“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2018年4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郭飞能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前述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证据二:2018年3月28日,县级交叉检查六组移交的《农药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2018年4月18日,对郭飞能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粉唑·嘧菌酯”农药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以及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登记证号LS20140070信息打印件1份,共同证明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购进的“粉唑·嘧菌酯”农药产品临时登记证过期,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证据三:2018年3月28日,县级交叉检查六组移交的赣州新忠诚快运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复印件1份,2018年4月18日,对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飞能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章贡区水东农资饲料大市场中心街M栋4号的一楼门店和二楼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以及“粉唑·嘧菌酯”农药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共同证明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购进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四:2018年4月18日,对章贡区水东农资饲料大市场中心街M栋4号的一楼门店和二楼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门店和仓库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以及对郭飞能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涉案的“粉唑·嘧菌酯”农药产品为2箱的违法事实。证据五:2018年4月18日,对章贡区水东农资饲料大市场中心街M栋4号的一楼门店和二楼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以及对郭飞能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涉案的2箱“粉唑·嘧菌酯”农药产品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第二部分第七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粉唑·嘧菌酯”农药产品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粉唑·嘧菌酯”农药产品2箱;2、罚款50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东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农业和粮食局

决定日期
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