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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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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高志标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农(农药)罚【2018】2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经赣州市章贡区农业和粮食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立案检查,现查明:
本机关于2018年4月10日根据市级交叉检查三组反馈的线索,本机关逐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万虫净“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标签标示的防治对象除农业部备案的“菜青虫”外在标签上还标有“二化螟”、“玉米铁甲虫”、“地老虎”等图像,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18年4月10日,对高志标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提取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相互印证高志标是“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而证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高志标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前述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证据二:2018年4月10日,对高志标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县级交叉检查三组提供的万虫净“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以及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标签打印件1份,共同证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万虫净“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标签标示的防治对象除农业部备案的“菜青虫”外在标签上还标有“二化螟”、“玉米铁甲虫”、“地老虎”等图像,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证据三:2018年4月10日,对章贡区水东镇沿坳商城D-53#门店和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村委会对面的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标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广西兄弟农药厂发货凭证复印件2份,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入库凭证复印件2份,销售凭证复印件3份,赣州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至5月20日销售了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四:2018年4月10日,对章贡区水东镇沿坳商城D-53#门店和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村委会对面的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门店和仓库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对高志标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广西兄弟农药厂发货凭证复印件2份,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入库凭证复印件2份,销售凭证复印件3份,退货凭证复印件1份,赣州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复印件1份以及广西兄弟农药厂退货凭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了15箱万虫净“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五:2018年4月10日,对高志标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广西兄弟农药厂发货凭证复印件2份,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入库凭证复印件2份,销售凭证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的15箱万虫净“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销售价格为130元/箱的销售了5箱,获得违法所得650元;140元/箱的销售了10箱,获得违法所得1400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2050元的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第二部分第十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万虫净“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2、罚款50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3、罚没款共计为70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东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农业和粮食局

决定日期
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