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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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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产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庆贤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农(农药)罚【2018】9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18年4月20日根据市局执法支队提供的举报信件线索: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00克×50瓶/箱,农药登记证号SY201604233,商标木施敌的“高效氟氯氰菊酯·噻虫胺”农药有违规行为。本机关逐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高效氟氯氰菊酯·噻虫胺农药产品的登记证为实验证,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18年4月20日,对张庆贤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从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集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相互印证张庆贤是“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而证明“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2018年4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张庆贤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前述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证据二:2018年4月20日,对张庆贤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市局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举报信件打印件1份以及“木施敌”农药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共同证明“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贤)”,销售的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SY201604233,商标“木施敌”的高效氟氯氰菊酯·噻虫胺农药,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产品。证据三:2018年4月20日,对张庆贤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市局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木施敌”高效氟氯氰菊酯·噻虫胺农药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凭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四:2018年4月20日,对章贡区水东镇沿坳商城1排1栋2楼的办公场所、门店和章贡区水东镇安虔路润发驾校内的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门店和仓库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对张庆贤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物流单复印件1份、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入库单复印件1份、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3份、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退货单复印件2份,共同证明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的“木施敌”高效氟氯氰菊酯·噻虫胺农药产品为5箱,且于2017年5月18日全部销售给了瑞金武阳邹五发;而邹五发于2017年5月25日,退回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箱零40瓶;2017年8月5日,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刘丰钰取走40瓶用于实验使用,剩余4箱于2017年11月10日退回厂家,共计销售了10瓶的违法事实。证据五:2018年4月20日,对张庆贤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赣州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3份、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退货单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的10瓶“木施敌”高效氟氯氰菊酯·噻虫胺农药产品销售价格为1000元/箱(20元/瓶),违法所得200元的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于2017年6月1日新版《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前,且在案发前,已于2017年11月10日,将剩余的4箱零40瓶的“木施敌”高效氟氯氰菊酯·噻虫胺农药产品退回厂家,因此不适应于用新《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虽然其不具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因此,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据旧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木施敌的“高效氟氯氰菊酯·噻虫胺”农药产品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600元;3、罚没款共计为8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东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农业和粮食局

决定日期
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