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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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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产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高志标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农(农药)罚【2018】1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产品一案,经赣州市章贡区农业和粮食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立案检查,现查明:
    本机关于2018年4月10日根据市级交叉检查三组反馈的线索,本机关逐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肼酯助剂”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18年4月10日,对高志标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提取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相互印证高志标是“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而证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高志标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前述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证据二:2018年4月10日,对高志标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县级交叉检查三组提供的“螨豪”农药产品套装照片打印件1份,共同证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螨豪”农药产品内有两瓶农药(丙溴磷和肼酯助剂),其中肼酯助剂无登记证号,生产日期2017/01/05ZYB,生产企业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其标签产品特点介绍“本品是一种新型选择性叶面喷雾用杀螨剂”,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证据三:2018年4月10日,对章贡区水东镇沿坳商城D-53#门店和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村委会对面的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标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入库单复印件1份,销售单复印件3份,赣州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赣州市年年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至4月1日销售了假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四:2018年4月10日,对章贡区水东镇沿坳商城D-53#门店和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村委会对面的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当事人门店和仓库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对高志标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当事人入库单复印件1份,销售单复印件3份,退货单复印件1份,赣州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复印件1份以及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退货凭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销售了4箱“螨豪”套装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五:2018年4月10日,对高志标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当事人销售单凭证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的4箱“螨豪”套装农药产品销售价格为1140元/箱的销售了2箱,获得违法所得2280元;1200元/箱的销售了1箱,获得违法所得1200元;1350元/箱的销售了1箱,获得违法所得1350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4830元的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第二部分第七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螨豪”套装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制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830元;2、罚款50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3、罚没款共计为983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东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农业和粮食局

决定日期
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