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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产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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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产品一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邱观鸿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农(农药)罚【2018】7号

主要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18年4月18日根据市级交叉检查三组反馈的线索,本机关逐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菌多清“去氢枞酸铜”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系柳州惠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脂酸铜”农药正式登记证号,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18年4月18日,对邱观鸿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从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采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相互印证邱观鸿是“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者,从而证明“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邱观鸿)”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2018年4月18日,你提供的邱观鸿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前述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证据二:2018年4月18日,对邱观鸿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县级交叉检查三组提供的菌多清“去氢枞酸铜”农药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以及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标签打印件2份,共同证明“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邱观鸿”,销售的菌多清“去氢枞酸铜”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系柳州惠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脂酸铜”农药正式登记证号,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证据三:2018年4月18日,对邱观鸿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县级交叉检查三组提供的菌多清“去氢枞酸铜”农药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销售凭证复印件7份,共同证明“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邱观鸿”,销售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证据四:2018年4月18日,对章贡区水东镇沿坳商城A栋-40号门店和章贡区水东镇安虔路(润发驾校旁)的仓库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门店和仓库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对邱观鸿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柳州惠农化工有限公司出库凭证复印件3份,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入库凭证复印件3份,销售凭证复印件7份,定南何秋生退货凭证复印件1份,柳州惠农化工有限公司退货凭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邱观鸿”,销售了规格为200毫升×20瓶/箱的菌多清“去氢枞酸铜”农药产品10箱;规格为500毫升×20瓶/箱菌多清“去氢枞酸铜”农药产品10箱的违法事实。证据五:2018年4月18日,对邱观鸿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采集的章贡区汇众农资经营部销售单凭证复印件7份,证明涉案的菌多清“去氢枞酸铜”农药产品规格为200毫升×20瓶/箱的销售价格为200元/箱的销售了6箱,获得违法所得1200元;销售价格为210元/箱的销售了3箱,获得违法所得630元;销售价格为232元/箱的销售了1箱,获得违法所得232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2062元;规格为500毫升×20瓶/箱的销售价格为500元/箱的销售了7箱,获得违法所得3500元;销售价格为560元/箱的销售了3箱,获得违法所得1680元,共计获得违法所得5180元,合计获得违法所得7242元的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第二部分第七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菌多清“去氢枞酸铜”农药产品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242元;2、罚款50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3、罚没款共计为1224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东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农业和粮食局

决定日期
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