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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稻丰农资科技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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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赣州稻丰农资科技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稻丰农资科技服务部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赖水生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农(农药)罚〔2018〕10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赣州稻丰农资科技服务部于2018年3月11日共购进标签标称为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PD20083618,生产日期(批号):201710305,商标:阿捕郎,规格:20毫升×200瓶/箱,总有效成分含量:5%的啶虫脒农药3箱(计600瓶),分别于2018年5月2日和5月21日销售了410瓶,销售价格为2.7元/瓶,违法所得1107元;6瓶用于执法抽检,剩余184瓶于2018年6月25日退回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8年06月14日,对该产品“啶虫脒”进行了抽样送检,其结果认定为不合格,本机关认定“标称为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PD20083618,生产日期(批号):201710305,商标:阿捕郎,规格:20毫升×200瓶/箱,总有效成分含量:5%的啶虫脒农药”属劣质农药产品。并于
2018年10月10日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赣州稻丰农资科技服务部,当事人负责人赖水生,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复检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该批次啶虫脒农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零柒圆整(¥:1107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零柒圆整(¥:310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东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农业和粮食局

决定日期
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