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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永华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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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关于杜永华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章贡区橙果农化批发部(杜永华)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杜永华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农(农药)罚[2019]1号

主要违法事实
  杜永华在其经营的章贡区橙果农化批发部销售的草铵膦农药产品(生产单位标称为山东百士威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商标标注为“屠圣”、该农药标签标有农药登记证为:SY201600113,生产日期为2017/03/16)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货值金额300元,共获违法所得194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以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第二部分第七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一)1、货值金额不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没收涉案的草铵膦农药产品21瓶;没收违法所得194元;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9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农业农村局

决定日期
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