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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嘉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劣质农药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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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赣州市嘉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劣质农药产品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市嘉浩科技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易宏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农(农药)罚[2019]5号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赣州市嘉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签标注为山东科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340,生产日期(批号):2018/04/29 DP2,规格:200毫升×30瓶/箱的“丙溴磷”和标签标注为湖南生华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登记证号:PD20142381,生产日期(批号):2019-01-13,规格:300克×20瓶/箱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产品由兴国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抽样送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丙溴磷的质量分数标明值为40%,实测值为36.6%,判定为不合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的质量分数标明值为1,实测值为1.37,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丙溴磷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产品为劣质农药。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5月18日从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丙溴磷农药产品20箱,2019年5月28日,通过物流退回青岛正道药业有限公司11箱,实际销售266瓶,12元/瓶,计违法所得3192元。于2019年3月1日从广州市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产品5箱,于2019年5月25日退回广州市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箱,实际销售16瓶,60元/瓶,计违法所得960元;上述两个农药产品货值合计为13200元,销售违法所得合计415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3)》第二部分第九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没收违法所得4152元;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4152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江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农业农村局

决定日期
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