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农民
办理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申办材料
(一)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兽药经营许可证、与疫苗生产企业签定的经销或代理协议等证明文件;
(三)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照片和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报送相关材料—省畜牧兽医局审核、办理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后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区农粮局畜牧兽医水产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明路26号(341000)
联系方式
0797-7386016
监督电话
0797-738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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