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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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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办理条件
   
(一)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1.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经现场检疫合格; 
2.种子、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建立繁育基地需经现场检疫合格。 
(二)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市农业和粮食局办理) 
(三)农业植物省内调运检疫: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调运经检疫合格;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经检验合格; 
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合格。

申办材料

 

(一)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二)《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表》(原件1份);

(三)省间调运的,提交调入地《农业植物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五)有《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无《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调出地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原件1份)。



办理程序
(一)产地检疫:受理申请—实验室检疫—办理;
(二)调运检疫:受理申请—现场或实验室检疫—办理。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被检货值的4‰—8‰

承办机构
区农粮局植保植检站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明路26号(341000)



联系方式
0797-7386016

监督电话
0797738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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