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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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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办理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申办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审核—办理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区农粮局畜牧兽医水产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明路26号(341000)



联系方式
0797-7386016

监督电话
0797-738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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