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办理条件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申办材料
1、到卫生监督所申请;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7、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对材料和现场审查→
合格→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区农粮局畜牧兽医水产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明路26号(341000)
联系方式
0797-7386016
监督电话
0797-738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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