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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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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申办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生产规模种畜禽数量、生产方案目标、种畜禽来源、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及技术、生产及饲养条件、生产管理情况、有关制度制订情况; 
3、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4、提供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平面图; 
5、提供品种来源个体档案及相关证明; 
6、负责人参加过相关培训,人工授精员须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 
7、制定了兽医卫生制度、育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对材料和现场审查→ 
不合格→书面通知说明说明 
{合格→颁发《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区农粮局畜牧兽医水产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明路26号(341000)



联系方式
0797-7386016

监督电话
0797-738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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