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 其他
办理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申办材料
1、经营企业(包括个人)的开办报告;
2、提供本人身份证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2张;
3、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职称资格证;
4、固定业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及租赁屋合同书;
5、申请人是非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须附上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合作协议书;
6、经营场所设计、布局平面图;
7、药品管理制度及防疫制度。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对材料和现场审查→
不合格→书面通知说明说明
{合格→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区农粮局畜牧兽医水产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明路26号(341000)
联系方式
0797-7386016
监督电话
0797-738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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