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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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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第48号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 null

办理条件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3.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4.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5.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6.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办材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领取、填写申请表,备齐相关材料; 
  2.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给予说明。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区农粮局种子站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明路26号(341000)



联系方式
0797-7386016

监督电话
0797-738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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