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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郊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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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null

办理条件

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④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人从业人员;

⑤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①申请书及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

  ②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近照一张;

  ③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具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④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⑤从业人员的资料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⑥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①经营业主向文化市场提出书面申请,文化市场科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②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30日内

收费标准
20元/证

承办机构
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邮编:区政府西区1807办公室341000

联系方式
  0797-8199309

监督电话
0797-819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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