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null
办理条件
①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④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人从业人员;
⑤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①申请书及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
②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近照一张;
③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具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④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⑤从业人员的资料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⑥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①经营业主向文化市场提出书面申请,文化市场科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②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30日内
收费标准
20元/证
承办机构
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邮编:区政府西区1807办公室、341000联系方式
0797-8199309
监督电话
0797-819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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