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网上办事 > 面向企业

关于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核程序,设立变更

访问量:


事项依据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 其他

办理条件
  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符合事业发展的要求;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申办材料
  申请迁建的理由书;在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广播电视覆盖技术评估报告,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等。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办理时限
30天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技术行业管理部(广播电视稽查大队)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邮编:老政府办公大楼5楼广电中心341000



联系方式
  0797-8294440

监督电话
0797-8294440

网上咨询
点击进入网络问政平台咨询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