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污水排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访问量:
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区管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污水排水管理,结合近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暗访组发现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污水排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医疗废物管理 
  (一)医疗废物院内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登记、院内运送交接与登记、暂时贮存及交由集中处置机构(即赣州市威绿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绿达公司”)处置等环节工作: 
  1、按照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医务人员应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处置,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管理人员应对医疗废物袋进行有效封口并注明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2、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安全防护意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置于医务人员视野范围之内,避免泄漏、流失。 
  3、必须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要建立交接登记制度,按照医疗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做好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与医疗废物处置公司人员进行医疗废物交接时,从即日起交接必须称重,如实填写重量,确认无误后实行双签名制度,双方各保留一份并保存好台账资料。 
  4、严格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储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暂存间要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各项安全措施,避免阳光直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周转箱及时加盖。 
  (二)医疗废物交接环节管理要求 
  1、规范《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填写。交接单必须分类清楚,准确填写重量和箱数,正确反映医疗废物情况,在交接当场填写,双方进行确认一致,严禁提前填写或一次性补填好几天甚至更长时间的转运联单,必须做到即时性。 
  2、加强沟通。医疗废物处置机构要提前打电话通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专用车辆到达时间,以便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好人员,加强与医疗废物处置机构相关人员的沟通,确保能及时交接。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沟通,保障好周转箱、医疗废物袋等物品的正常供应。 
  3、按要求进行全面收集。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要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同时,要做好化学性等医疗废物的收集。 
  二、加强医源性污水排放管理 
  (一)加强设施建设,确保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已有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改造。新建或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和《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做到处理效果好、运行安全、管理方便、自动化程度高,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新建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二)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应纳入本单位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清理污泥,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负责医疗污水处理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加大监测力度,要求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粪大肠菌群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沙门氏菌检测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志贺氏菌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总余氯测定每日不得少于两次。同时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污水检测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要制定应急预案,在医疗机构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要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三、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赣市环督整改办字〔2019〕2号文件反馈的问题整改,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及医源性污水的全过程管理,做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及污水排放监管工作全覆盖。 
  (一)明确督导重点。近期,区卫健委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重点督导医疗废物及污水排放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排放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交接和污水排放的方法和程序;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及登记情况;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的处置情况。 
  (二)开展全面拉网式检查。区卫健委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对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拉网式检查,强化对重点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和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作。 
  (三)开展督导问题“回头看”。区卫健委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针对检查结果,梳理出督导问题“回头看”重点医疗卫生机构,至少抽取辖区内(重点“回头看”医疗卫生机构除外)20%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回头看”监督检查单位,对整改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单位,将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四、高度重视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工作 
  (一)医疗废物属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废品,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日常监管并依法处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事件,应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违法范围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三)对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产妇分娩后的胎盘以及死胎、死婴等的处理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医发〔2017〕3号)要求执行。对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严禁出售给个体商贩等无回收资质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