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赣州市媛星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市媛星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3、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媛君
4、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贡卫(公)罚[2021]第SNN001号
5、主要违法事实:赣州市媛星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021年1月5日安排未获得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韩某、何某、何某某、陈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6、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7、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及《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
8、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