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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君嘉皇冠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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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赣州市君嘉皇冠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案

2、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赣州市君嘉皇冠酒店

3、法定代表人姓名:胡龙

4、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贡卫(公)罚[2021]ZJ007

5、主要违法事实:赣州市君嘉皇冠酒店2021413日未定期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809911房间床护垫上有多处毛发,存放布草的布草柜无柜门)

6、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7、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

8、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