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章贡区医妍俪美容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2、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章贡区医妍俪美容中心
3、法定代表人姓名: 凌珍珍
4、决定书名称及文号:章贡卫(公)罚[2021]第SN002号
5、主要违法事实:章贡区医妍俪美容中心2020年12月21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20年11月22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未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6、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7、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及《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
8、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