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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福熙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都路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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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赣州福熙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都路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2、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赣州福熙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3、法定代表人姓: 周永香

4、决定书名称及文号:章贡卫医罚〔2021〕0044

5、主要违法事实:赣州福熙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都路诊所于2021年6月4日至9月4日使用未注册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蓝福兰独立给患者林萍、万江川、袁秀英开展了中医诊疗活动

6、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7、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及《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

8、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