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俪人(赣州)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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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俪人(赣州)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2、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俪人(赣州)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3、法定代表人姓名:吴青华

4、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贡卫医罚〔2023〕0014

5、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了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外科执业助理医师李某于2023年4月2日单独给顾客郭某某开展了超声治疗类的医疗美容项目。

6、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7、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

8、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