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执法公示

章贡区术颜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案

访问量:

1、案件名称:章贡区术颜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案

2、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章贡区术颜美容中心

3、法定代表人姓名:程丹

4、决定书名称及文号:章贡卫医罚[2023]第SN016号

5、主要违法事实:章贡区术颜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3年8月19日至10月13日期间安排未取得医师证及医师执业证的从业人员廖某某为谢某等20名顾客开展激光脱毛的医疗美容项目,违法所得共计665.4元。

6、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65.4元及相关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7、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及与之对应的《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8、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