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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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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和政策;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督管理。负责并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区本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全区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实施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全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违法违规、国内商品贸易领域和涉外商务领域违法违规、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牵头并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强区工作,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负责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依法承担组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区委、区政府重大接待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区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负责管理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负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运用,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依法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监督执法。

(十六)开展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和中介服务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