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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邻感便利店销售过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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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决〔202077

当事人:章贡区邻感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9号清华苑*号楼*号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9号清华苑*号楼*号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016午,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人苏某关于在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9号清华苑3号楼7号店的章贡区邻感便利店购买的食品“小马哥”网红辣条1包光明鸡蛋仔2包,发现该食品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到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9号清华苑3号楼7号店的章贡区邻感便利店进行检查,进店后发现该店食品货架上摆放有与其他合格有效食品混合摆放且同时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购进

时间

品名

进货

数量

进价

销价

库存

数量

货值

金额

生产日期

保质期

/

“小马哥”网红辣条

5包

2.2元/包

3元/包

3

9

2020.07.17

90

2020.08.16

“光明”鸡蛋仔(散装

2箱(2千克)

30元/箱

2元/包

9

18

2020.7.17

90天

并且该店未设置不合格品处置下架区域。执法人员该店店长的全程陪同下,经请示上级领导获准后,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现场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0年1016日,我局进行了案源登记并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2020年1020上午,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外分局执法人员对邻感便利店店长进行了询问谈话,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称举报人所举报购买的食品“小马哥”网红辣条、光明鸡蛋仔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详见扣押清单)是该店一直在销售的,但由于这段时间他对店内的货物疏于管理,导致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仍然摆放在货架上,仍然在店内进行销售通过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27元人民币,违法销售金额为7元,违法获利所得为1.8元。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1221日对该案调查终结。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本案涉案物品货值较小,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于事后积极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来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减轻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小马哥”网红辣条1包、“光明”鸡蛋仔2包。

2、没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捌角整(¥ 1.8)。

3、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捌元贰角整(¥ 4998.20);

以上2、3项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江西非税】系统发送至你(单位)的缴款码信息通过工农中建邮及农商、江西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0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