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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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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祥

本局于202062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食)罚决20203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罚款合计人民币25000元整,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整,剩余人民币15000元整未履行,现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青、肖尊琼

联系电话8271113、8121274

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