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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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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众帮清运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行案审字〔2020〕000034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3月26日16:40时,我中队执法人员刘堂贵、胡云巡查章贡区慈云塔路公交车场附近时, 发现赣州众帮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银行(户名: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账号:140900000003271002)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