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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空地上倾倒建筑垃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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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擅自在空地上倾倒建筑垃圾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陈** null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行罚决字〔2020〕000058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4月28日,驾驶车牌号为赣BA*****蓝色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在章贡区沙石镇九里峰山七期后面尚未开发的空地上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余土(含余土)等行为。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陈**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银行(户名: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账号:140900000003271002)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章贡区城管局

决定日期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