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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行罚决字〔2021〕000043号夜间擅自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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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夜间擅自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行罚决字〔2021〕000043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7日23:14时在章贡区赣江源大道景荣·华夏新城(商改住调整)项目工地实施夜间擅自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 条第 二 款第 /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银行银河支行(户名: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账号:2880000103100001322)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其他处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因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改革,上述缴款通道已关闭。请凭缴款编码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

决定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