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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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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章贡区城管局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章贡区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章贡区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章贡区城管局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章贡区城管局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章贡区城管局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二)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7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章贡区城管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