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临时堆放生产产生的白泥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宁以光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赣章环罚〔2020〕2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18日,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固体废物未按有关规定做好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临时堆放了约3万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泥,现场有明显渗漏外流痕迹,且扬散严重,属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渗漏、流失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细化为“3.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5万-8万元罚款”的规定,经我局处罚委员会讨论认为,原石甫工业固废填埋场关闭是因为存在污染隐患;你公司未按规定建设固体废物堆放场,且白泥临时堆场也未按规定做好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现场渗漏外流、扬散痕迹明显,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渗漏、流失的行为处以人民币捌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