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富尔美科技有限公司油墨渣与废油墨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分类分区贮存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富尔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赖剑允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赣章环罚〔2020〕3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5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油墨渣与废油墨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分类分区贮存,防腐措施维护不及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未按特性分类进行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细化为“1.混合量1吨以内的,处以1万-3万元罚款”的规定,经我局处罚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未按特性分类进行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