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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东门医院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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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赣州东门医院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东门医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明生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赣章环罚〔2020〕5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4月15日,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万敏(执法证编号:赣ZFB01310065)、廖华(法证编号:赣ZFB01310062)依法对赣州东门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正在营业,发现该医院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使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规定:(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总投资额处3%-4%罚款的规定,经我局处罚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公司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使用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