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皮皮宠物医院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章贡区皮皮宠物医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
廖维明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赣章环罚〔2020〕7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5月20日,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万敏(执法证编号:赣ZFB01310065)、廖华(执法证编号:赣ZFB01310062)依法对章贡区皮皮宠物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正在营业,发现该医院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使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细化规定:(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总投资额处3%-4%罚款的规定,经我局处罚委员会讨论认为,你院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使用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你宠物医院处以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