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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六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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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接待住宿旅客必须按规定验证登记,制止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发现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验证登记是识别、控制违法分子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它既是旅馆治安管理的一项基本措施,又是旅馆经营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旅馆须依法经营,严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等规定。为确保做好该项工作,本旅馆特制定对住宿旅客的“验证登记制度”如下: 
  一、指定专人负责对住宿旅客验证登记,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认真核验来店住宿旅客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是否与住宿人相符。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别、证件号、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入住时间、离去时间等主要项目,并将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对入住旅客信息做到逐人按规定项目如实输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要求旅客在旅馆的相关登记表上签名; 
  三、不接待没有身份证件或持无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对以上人员告知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手续; 
  四、符合条件接待境外旅客的旅馆,旅馆验证登记人员应认真核验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境外人员的护照或有关证件,按要求将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境外旅客栏目,并要求旅客在旅馆的相关登记表上签名。遇持无效证件或可疑证件登记的境外旅客,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 
  五、验证登记工作要做到“三清”:身份证件清、情况问清、项目填清。验证登记人员应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在旅馆的工作,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不得与违法犯罪人员勾结。接待入住旅客时要注意认真观察、仔细辨别,发现问题妥善处置,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二、值班保卫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旅馆经营管理人员应加强旅馆的安全管理,避免旅馆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旅馆内的治安秩序。旅馆须依法经营,严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74条等规定。为保障旅馆内旅客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常经营秩序,本旅馆特制定“值班保卫制度”如下: 
  一、建立治保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治保人员由旅馆政治思想、道德品德较好的从业人员组成,并由专人负责。旅馆需定期不定期组织治保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学习培训,提高治保人员的相关素质; 
  二、旅馆须全天二十四小时有治保人员值班巡查,治保人员应经常巡查旅馆的楼门道、院落和客房等处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三、治保人员应严密注视出入旅馆人员的情况,严把出入通道,密切注意可疑人员的行踪,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旅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治保人员应管好进出门道的钥匙,严格交接班手续; 
  五、对来访人员应查验证件,请来访者填写会客单,经验证、核对登记后放行。会客时间应适当限制,有利于旅馆服务和安全防范; 
  六、做好旅馆内的防火、防盗和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检查,防止和预防人为事件、案件和事故发生,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发生,积极维护旅馆内的治安和经营秩序。 
  七、治保人员应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在旅馆的工作,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不得与违法犯罪人员勾结。值班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置,当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三、财物保管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应设置旅客财务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旅馆须依法经营,严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等规定。为保障旅客财物安全,本旅馆特制定“旅客财务保管制度”如下: 
  第一,旅馆须妥善保管旅客的钱财,设置旅客财务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旅客和旅馆及旅馆从业人员物品须分开保管;对旅客财物存取保管,要钱、物分开,严格手续,账目清楚,换班交班要认真负责,做到件数清、情况明、有记录,方便旅客存取; 
  二、旅馆不得违规保存国家依法管理的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机要文件等,不得非法持有和保存毒品;旅客携带的枪支弹药一律按规定交当地军事部门、公安机关保管。发现可疑的持枪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旅馆寄存处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职工私人的物品,不存放易腐败、污染物品,防止对人身健康产生危害; 
  三、不为藏匿违禁物品、危险物品提供条件,发现赃物,严密控制及时报告,发生问题,妥善处置;  
  四、做好防盗、防骗宣传,建立财物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因旅馆原因造成旅客财物损失,旅馆应及时对旅客进行赔偿和安抚。 
  五、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3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无主物品处理。对旅客遗留的反动、淫秽等违禁物品,应及时封存送公安机关。 
  (旅馆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四、客房安全制度 
  做好客房安全管理是防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它既是旅馆治安管理的一项基本措施,又是旅馆经营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旅馆须依法经营,严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74条等规定。为保障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在旅馆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本旅馆特制定“旅馆客房安全制度”如下: 
  一、严格客房钥匙管理措施。钥匙由旅馆服务总台统一配发,由旅客、客房服务员掌握,客房服务员不得让他人随意进出客房,应核准住客后才为旅客开门,旅馆应严格做好离店旅客的钥匙处理。 
  二、旅馆从业人员应严密注视出入旅馆人员的情况,认真执行门卫、值班和会客制度,对楼道、院落、客房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加强客房安全管理,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旅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旅馆要做好安全通行、疏散标示,对旅客进行安全管理提示:1、提醒客人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指导有关用品,器具的正确使用和发生意外的呼救、自救方法。2、提醒旅客并注意了解客人的财物存放是否安全3、提醒旅客注意遵纪守法,不得在客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或转让床位。客房服务员、保洁员要注意发现客房内违法犯罪活动,严禁旅馆以客房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五、旅馆要加强客房安全管理,保证客房的设施安全、安全通道通行,客房服务员、保洁员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查房、查舖,及时掌握客房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置,及时准确的向公安机关汇报旅馆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 
  六、旅馆客房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在旅馆的工作,不得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不得与违法犯罪人员勾结。当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旅馆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五、旅客遗留物品处理制度 
  为保证旅客遗留物品的妥善处置,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本旅馆特制定“旅客遗留物品处理制度”如下: 
  一、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 
  二、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物品处理; 
  三、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旅客遗留物品处理的具体要求: 
  1、全面清理,逐一分类; 
  2、详细登记,妥为存放; 
  3、区别情况,恰当处理; 
  4、明确责任,防止意外。 
  五、如发现客房发生过伤人、死人、投毒、强奸等犯罪活动,可能是犯罪现场或留有痕迹,物证时,应暂停清理、整理,退出客房,尽可能保持现场原状,在专人看好现场的同时,急报公安机关前来处理;不得惊慌失措自行翻看查找,或聚众围观,破坏现场。  
  (旅馆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六、违法犯罪协查报告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违法犯罪协查报告,是旅馆治安管理的一项基本措施。为此,本旅馆特制定“违法犯罪协查报告制度”如下: 
  一、协助核实情况,旅馆有关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查问和核实情况时,应如实回答、积极帮助核实或查找、注意保密、不向无关人员泄密; 
  二、组织协查,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协查后,旅馆负责人应尽快传达到旅馆的有关从业人员中,相关人员要熟知、牢记被缉拿对象的特征,应有计划、有组织地排查、核对,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主动报告情况,发现被通缉的人员或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日常验证、登记、客房服务等工作中主动、认真地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严格保密,不论核查、协查,还是主动报告违法犯罪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随意扩散、打听传看、泄密; 
  五、情况核对、通报核查等工作,要闻风而动,快速准确,全面和仔细; 
  六、核对、协查工作,应当尽可能结合日常服务工作进行、不打乱旅馆正常秩序。发现可疑情况要不动声色,设法稳住对方,同时通知旅馆治保人员和公安机关,并有计划、有组织地暗中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以防嫌疑人发觉后狗急跳墙。 
  (旅馆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