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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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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章贡区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区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整治区域为章贡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章贡区养犬人士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十、本通告自202191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110(公安)12319(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