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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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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总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场、市场

出售商品的室内经营性商业场所,如商店、超市、室内市场等。

3.2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3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商场、市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商场、市场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c)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e)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f)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h)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i)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g)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 消防安全管理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

a) 分析研究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d)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f)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在岗和新上岗的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g)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h)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i)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d)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4.6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员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c)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d)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4.7 保安员

保安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b)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c)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8 电气焊工、电工操作员

电气焊工、电工操作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4.9 房产出租、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房产出租、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房产出租单位或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对该房产的安全管理负全权责任。同时要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商场,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5 消防安全制度

5.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商场、市场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每月总结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并向主管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书面报告。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5.2 消防组织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5.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商场市场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5.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井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6.1 超大型商场市场要根据单位规模、员工数量等,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除超大型商场市场以外的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人员数量应按以下要求:

a) 总建筑面积在50000 m2(含本数)以下的商场市场专职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10人;

b) 总建筑面积在50000 m2以上,100000 m2(含本数)以下的商场市场专职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

20人;

c) 总建筑面积在100000 m2以上的商场市场专职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30人;

d) 商场市场组建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6.2 超大型商场单层面积超过5000 m2的场所,每层设置1个灭火执勤点,并保证至少有2名专职消防队人员值守。执勤点应配备2套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和6具8kgABC干粉灭火器。

超大型商场专制消防队每10人至少配备2套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4具防毒面具、2具缓降器和10具8kgABC干粉灭火器。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商场、市场,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商场举办展销等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商场市场应当将营业厅、仓库、重要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气线路敷设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

7.3.1.2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送主管消防部门备案。

7.3.1.4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7.3.1.5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7.3.1.6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7.3.1.7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3.1.8 商场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内通道的管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

b) 室内的配电线路宜采用金属管暗敷,当明敷时,所有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槽)保护,导线不得外露,塑料管、线槽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穿钢管保护,其保护高度距楼板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c) 在可燃装饰层内的暗敷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若受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可穿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2.0m,导线不得裸露;

d) 建筑物吊顶部位的灯槽布线应等同于闷顶内布线,当有可燃物时必须穿金属管保护,若受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可穿金属软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无可燃物时可穿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

e) 严禁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 50016、GB 50045、GB 50098、 GB 50303中的有关要求。

7.3.3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3.3.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7.3.3.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7.3.3.3 禁止在商场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使用电焊等。

7.3.3.4 商场不应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做饭(餐饮区可以采用电磁炉或管道液化气),严禁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

7.3.3.5 商场市场除设立的吸烟区外,严禁抽烟。

7.3.3.6 商场、市场内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摊点、面包房等动用明火场所,必须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靠外墙设置,与其它经营部分实行有效分开。

7.4 可燃物、火源管理

7.4.1 地下商场禁止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商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60℃的液体燃料。

7.4.2 商场营业厅禁止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

7.4.3商场营业厅不应使用甲、乙类清洗剂。

7.4.4 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密闭容器应避免日光照射。

7.4.5 商场营业厅禁止吸烟,营业期间禁止明火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

7.4.6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7.4.7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商场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蓄电池的灯箱式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商场营业厅货架,柜台的布置应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主要疏散走道净宽不小于3.0m,其它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 m2时,主要疏散走道净宽不小于2.0m,其它疏散走道净宽不小于1.5m,疏散走道与商场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 出口处及出口处的两侧1.0m范围内不得设置柜台、摊位、商品、广告牌和人体实物模特等影响安全疏散的构筑物,障碍物。

e)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f) 禁止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悬挂或摆放商品;

g)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7.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7.6.1 一般规定

7.6.1.1 商场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7.6.1.2 商场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7.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7.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7.6.2.3 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位置,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遮挡、挤占、埋压,影响正常使用;

b) 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水带与接口绑扎牢固;

c) 有专用开启工具,阀门开启灵活方便,出水正常;

d) 将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设备设置在自动位置,按下消火栓箱内的启泵按钮,消火栓泵启动,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启泵信号,水枪出水正常;

e)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7.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便于做试水试验;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e) 水泵接合器不被埋压、圈占、遮挡、标识明显,并标明供水系统的类型及供水范围。

7.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6 防火卷帘管理要求

防火卷帘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电动防火卷帘两侧的升、降、停按钮不应封堵、遮挡、上锁、影响正常使用;

b) 防火卷帘机械手动装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志;

c) 防火卷帘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d) 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防火卷帘封闭性能;

e) 防火卷帘投影下方两侧应设置警戒线,颜色宜采用黄色。

7.6.7 常闭式防火门管理要求

7.6.7.1 常闭式防火门应设置随手关门的提示语。

7.6.7.2 因日常管理需要设置推闩或门禁系统的防火门应设置开启提示,门禁电磁应定期测试开启的功能。

7.6.8 防排烟系统

7.6.8.1 不应设置影响商场市场自然排烟的货架、柜台、室内外广告牌等。

7.6.8.2 防排烟系统应符合GB 50016、GB 50045、GB 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8.1 一般规定

8.1.1 商场市场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8.1.2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2 巡查、检查频次

8.2.1 营业期间,超大型商场营业时间应至少每小时巡查一次,其它商场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8.2.2 商场市场各岗位每天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商场市场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应填写记录,存档备查。

8.2.3 商场市场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其中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全部清洗一次,以后每隔3年清洗一次。

8.3 巡查、检查内容

8.3.1 巡查内容

8.3.1.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3.1.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8.3.1.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8.3.1.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8.3.1.5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8.3.1.6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8.3.2 防火检查内容

8.3.2.1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8.3.2.2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8.3.2.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8.3.2.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8.3.2.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3.2.6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8.3.2.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及其它重要场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8.3.2.8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8.3.2.9 防火巡查落实及其记录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3.2.10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3.3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查内容

8.3.3.1 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是否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8.3.3.2 自备发电机组切换功能。

8.3.3.3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8.3.3.4 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8.3.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情况。

8.3.3.6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动作情况。

8.3.3.7防烟排烟设施启动情况。

8.3.3.8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4 火灾隐患整改

8.4.1 一般规定

8.4.1.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8.4.1.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8.4.1.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8.4.1.4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8.4.1.5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8.4.1.6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4.1.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8.4.2 整改要求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c) 在商场营业厅吸烟的;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e)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它用的;

f)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g)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h)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i)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9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1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9.1.1 一般规定

9.1.1.1 营业期间,应当通过广播、闭路电视、张贴宣传画向经营商户和群众宣传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及逃生方法。

9.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9.1.1.3 商场、市场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天。

9.1.1.4新员工上岗前、商户入驻前必须经过一天以上消防安全教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佩戴岗位消防安全应知应会卡,确保每名员工达到“三会”标准。

9.1.1.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9.1.1.6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9.1.1.7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9.1.2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建筑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9.1.3 专门培训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 特殊工种人员;

e) 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9.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2.1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b) 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c) 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d)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f) 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2.2 预案内容

9.2.2.1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

9.2.2.2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9.2.2.3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火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9.2.2.4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救护伤员。

9.2.2.5 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9.2.3 演练的组织

9.2.3.1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演练时应在商场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9.2.3.2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9.2.3.3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预案不少于2套,通过预案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逐步修改完善。

10 消防档案

10.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0.2 档案内容

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商场、市场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专职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h)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i)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l)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