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
重点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2019年5月1日施行)以来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两个全覆盖”:
(一)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对在我区注册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的执业行为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问题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全覆盖。即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二、整治重点
重点围绕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3方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监管部门方面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评价机构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方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安全评价机构方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13.是否按标准要求编制;
14.安全评价项目资料是否全面并及时归档。
三、时间安排及整治方式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至6月初)。细化出台区级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细化整治方案,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6月)。在我区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在我区辖区开展的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填写所有安全评价报告清单(附件2),于6月20日前报送区应急管理局;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全面梳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牵头,工矿商贸股、危化股、综合协调股要对2019年5月1日以来,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清单(附件4),对照整治重点中的5项内容开展自查(附件5),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结合各类专项行动、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
重点开展六查六看:
1.查机构是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递交项目从业告知书,看机构与企业是否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查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看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3.查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是否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看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和安全评价项目信息是否网上公开。
4.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是否为虚假报告或重大疏漏报告,看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5.查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的安全评价项目,看是否使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盖章出具报告。
6.查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到位,看是否使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登记项目隐患信息。
(四)督导检查(10月)。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工作实效。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
(五)验收评估(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分析存在问题,综合评估各地专项整治成效。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六)总结提升(12月)。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同时,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本地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执法大队、工矿商贸股、危化科、综合协调股相关人员组成。
(二)严格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核实有关情况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三)做好信息报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6月8日前,将行政审批所涉安全评价报告清单(附件4)。1号令施行以来辖区内安全评价报告清单汇总(附件3)、整治重点自查表(附件5)报送至执法大队。7月1日前,在我区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要将自查自改报告报区应急管理局。7月至9月集中整治期间,各业务股室每月3日、7日、22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附件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情况(附件7)报执法大队。12月10日前,各股室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专题分析报告(附清单)、专题调研报告报执法大队。
(四)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信息公开、新媒体等方式,全面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专项整治期间,区应急管理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8199341)和邮箱(zgqajj@163.com),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