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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灿华塑业有限公司“2017.5.12”触电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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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赣州灿华塑业有限公司“2017.5.12”触电死亡事故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灿华塑业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人芃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安监罚(一)字〔2017〕第(02)号

主要违法事实

(1)未建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

(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足;

(5)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及时,不到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章贡区支库,户名: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 账号:区级(请务必在转账单备注栏注明:章贡区安监局执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