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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试生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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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赣州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试生产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赣州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胜龙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安监罚〔2017〕04号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未按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试生产活动。证据为2017年8月1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张胜龙所做询问笔录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车间现场执法影像资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 ,账号:区级(请务必在转账单名称栏注明:章贡区安监局执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章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