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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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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2017.10.2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null

法定代表人姓名
章帧祥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区)安监罚〔2018〕1 号

主要违法事实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无建设行业相关资格证书,对管道挖沟工程以包代管。

2)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3)两个单位同场作业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17]17号)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章贡区支库,户名: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 账号:区级(请务必在转账单备注栏注明:章贡区安监局执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决定机关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