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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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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我省城镇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有什么重要意义?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以下简称《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与情形、资金发放及来源、确认程序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是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的结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人大积极推动下,我省加快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重点新增了有关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实施奖励的内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2016120日,我省新修改的《条例》正式出台,成为全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第七个修改《条例》的省份,新《条例》的出台为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标志着对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实现了全覆盖.2004年开始,我省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父母实施了奖励扶助。启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标志着对全省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实现了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了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三是对广大群众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所做贡献的肯定。20161月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标志着历时3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我省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使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我省得到有效实施,有效遏止了我省人口快速增长的态势,有效缓解了人口过多对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另一方面,对独生子女父母个人和独生子女家庭来讲,也是一种付出。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定的奖励金,是对他们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所做贡献的肯定。四是体现了公平。我省在执行计划生育初期曾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加发退休金百分之五”的文件。此次《办法》之所以采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到一定年龄后“按月发放奖励金100”,而没有采取“加发退休金百分之五”,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不会因职业差异、职务高低等因素而产生差别。

二、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723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决定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实施时间从201611日起,主要内容是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奖励的标准和情形有哪些?

1、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100元,直至亡故;

220161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3201512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4201611日以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四、某独生子女母亲,201611日去世,去世时56周岁,可否享受奖励?奖励金多少?

可以享受奖励,奖励金5000元。

五、某独生子女母亲,201611日去世,去世时54周岁,可否享受奖励?奖励金多少?

不可以享受。

六、某独生子女母亲,20151231日去世,去世时56周岁,可否享受奖励?奖励金多少?

不可以享受。

七、某夫妇20151231日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夫妇可否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享受奖励?

可以

八、某夫妇201611日生育一个子女后,虽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放弃生育二孩,该夫妇可否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享受奖励?

不可以。

九、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指哪些人?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均纳入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十、某我省国企职工,符合我省奖励条件,但户口一直在湖北,可否享受奖励?

可以享受。

十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是指哪些人?

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是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是: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

十二、夫妻双方,一方为城镇户籍,另一方为农业户籍,是否双方均可以享受奖励?

城镇户籍的一方可以,农村户籍的一方不可以。

十三、原来已经享受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转为城镇户籍后,是否可以转为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怎样转?

可以转。由转到城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做好申请衔接工作。

十四、独生子女父母主要有哪些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

2、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4、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5、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十五、曾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超生但已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政策?

不可以。必须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十六、未生育过子女、但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否享受奖励?

可以

十七、合法生育过2个子女(比如双胞胎),死亡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否享受奖励?

可以

十八、合法生育过2个子女(比如双胞胎)ABA死亡,B存活。A死亡时已结婚且生育(或收养)了小孩,AB的父母可否享受奖励?

不可以。按规定,A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其父母才可以享受奖励。

十九、再婚夫妇,男方再婚前生育一子女,女方初婚无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男方可否享受奖励?女方可否享受奖励?男方的前妻如果未再生育,可否享受奖励?

男方不可以,女方可以,男方的前妻也可以。

二十、再婚夫妇,男方再婚前生育一子女,女方初婚无子女,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男方可否享受奖励?女方可否享受奖励?

男、女方均可享受奖励

二十一、再婚夫妇,男方再婚前生育一子女,女方再婚前生育一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男、女双方可否享受奖励?男、女双方的前妻或前夫均未再生育,可否享受奖励?

男、女双方均不可享受奖励。男、女双方的前妻或前夫均可享受奖励。

二十二、“失独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政策后,可否重叠享受城镇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可以。

二十三、已生育一个子女,又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家庭可否享受奖励?

不可以

二十四、已生育一个子女,又合法收养一个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否享受奖励?为什么?

不可以。理由有二:一是“农村奖扶”未将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又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家庭纳入奖励对象。一是目前出台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省份大部分未将这部分对象纳入奖励范围。

二十五、单身生育或收养(指“未婚妈妈”,并非因离异而形成的单亲家庭)子女的居民可否纳入奖励对象。为什么

不可以。理由有二:一是“农村奖扶”政策,这类对象不予享受。二是目前出台政策的省份中,河南省、深圳市明确规定这类对象不享受奖励。

二十六、目前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与国家“农村奖扶”政策有哪些不一致的情况?

我省在研究出台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时,尽量做到与国家“农村奖扶”政策接轨,比如奖励对象资格、奖励标准、发放方式、对象年审等方面基本一致。但仍有三个方面不一致:

一是享受年龄方面。“农村奖扶”政策奖励金领取的年龄为:男、女双方各自满60周岁。而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奖励办法明确的年龄是: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依据的是《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第四十五条“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是奖励情形方面。两个政策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100元,直至亡故”,但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还补充了一种情形为“20161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即奖励对象最少可以领取5000元的奖励金,但“农村奖扶”政策没有此项规定;三是“叠加”享受方面。“农村奖扶”政策明确,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和子女伤残人员家庭)不予“叠加”享受奖励每人每月100元的奖励,但执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和子女伤残人员)可以“叠加”享受奖励。

二十七、夫妻双方,男方1932年出生,女方1938年出生夫妻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是否都可以享受奖励?

男方不可以,女方可以。

二十八、“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奖励对象,应该在满周岁当年的什么时候申请?什么时候才可以领取奖励金?

应该在满周岁当年的13月份申请。比如,男性19589月出生,就可在2018年的1月至3月申请,9月份开始领取奖励金,2018年可以领300元奖励金,一般12月前奖励金可以发放到位。以后每年无需再申请,每年12月前可以领取1200元的奖励金。

二十九、201611日后,自愿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否享受奖励?

不可以。201611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奖励。

三十、奖励对象是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或者是因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到哪里申请奖励金?

以上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

三十一、中央驻赣单位的奖励对象如何申请?

因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奖励办法参照执行,是指奖励对象条件、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发放、确认程序、年审制度等均可参照执行。奖励对象可向本人所在单位咨询了解相关政策。

三十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可否申请?如何申请?

可以。到本人迁出时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但需要出具在迁入地从未领取过相关奖励金的证明。

三十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可否申请?如何申请?。

可以。到本人迁出时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但需要出具在迁入地从未领取过相关奖励金的证明。

三十四、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可否申请?如何申请?

可以。到本人迁出时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但需要出具在迁入地从未领取过相关奖励金的证明。

三十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奖励对象如何申请?

1)申请时间: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

2)申请材料: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3)填写表格:《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4)所在单位公示5天;

5)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6)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三十六、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如何申请?

1)申请时间: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

2)申请材料: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3)填写表格:《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4)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5天;

5)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6)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三十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未办理的是否需要补办后申请?

无需补办。但需要本人在申请时,书面说明情况并填写《承诺书》。

三十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如何申请?

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一般应当由直系亲属代办,也可以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委托后代办。

三十九、户籍由外省迁入我省的城镇居民,可否享受奖励?如何申请?需提供什么材料?

可以享受。如户籍迁入我省的申请人为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到其所在单位申请如户籍迁入我省的申请人为其他城镇居民的,到本人迁入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均需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

四十、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是否每年需要申请?

不需要。每年由本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年审,年审通过的,第二年可以继续领取奖励金。

四十一、哪些情况奖励对象年审不能通过、应当退出?

年审时如发现以下三种情况,奖励对象应当退出,不再享受奖励金:

1、奖励对象增加了子女,比如生育或收养了子女,奖励对象不再是独生子女父母的;

2、奖励对象死亡的;

3、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应当退出的情形。

四十二、因年审没有通过、奖励对象退出后,什么时候停发奖励金?之前领取的奖励金是否需要退回?

奖励对象退出的,从退出的下月停发奖励金。之前领取的奖励金无需退回。

四十三、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发现之前并不条件但审核未发现的怎么办?

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发现之前条件并不符合,或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行为的,或年龄不符的,或户籍不符的,立即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

四十四、奖励对象户口在本省内迁移,如在A县(市、区)领取奖励金后,因故将户口迁至B县(市、区),可否继续领取奖励金?如何领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可以继续在B(县、区)领取,无需本人重新申请。由B(县、区)本人所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衔接办理。

四十五、奖励对象已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取了奖励金后,遇国有企业改为参股、股权退出、关闭破产企业,或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因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了关系的,可否继续领取奖励金?如何领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可以继续领取,无需本人重新申请。由本人所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衔接办理。

四十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领取了奖励金后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移交社区的,可否继续领取奖励金?如何领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可以继续领取,无需本人重新申请。由本人所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衔接办理。

四十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领取了奖励金、移交了社区管理的,可否继续领取奖励金?如何领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可以继续领取,无需本人重新申请。由本人所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衔接办理。

四十八、如本人身份证遗失,或身份证上的年龄与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年龄不一致怎么办?

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补领;如在申请时间内尚未补领的,可以公安部门发给的临时身份证申请。身份证上的年龄与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年龄不一致的,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年龄为准。

四十九、如何认定合法收养子女?

持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养行为。